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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拟新增“保胎假、孕期假”女职工可带薪休假

2017-02-13 16:59 来源:江南晚报 浏览:240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www.jinanshebao.com)02月13日讯,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还增加了照顾女职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新增3种“孕期假”

1.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2.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3.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休“孕期假”也得发工资,对于头3个月休“保胎假”以及7个月以上无法坚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假”将继续

1.痛经假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痛经假早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相关规定。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2.流产假/产假

延用了此前江苏的“流产假”和“产假”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30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不少于98天。

3.哺乳假

孩子1岁内,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

意见稿中明确: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托幼机构。

还有其他保护规定

1.明确规定:女职工休假结束恢复工作的权益保障,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等辞退女职工。

苏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每年至少1次

妇科疾病检查,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对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4.采取措施预防

职场“性骚扰”:对于职场“性骚扰”,征求意见稿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要求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并及时制止。

生育保险小知识: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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