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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6年10月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调整

2016-10-09 10:30 来源:济南社保公积金代缴服务平台 浏览:340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10月09日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我市将于2016年7月起,按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确定各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我局通过与商事主体登记部门注册信息比对,确定各单位的工伤风险行业类别,现将各单位的行业类别(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公示期间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划分有异议的,请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窗口申请复核,核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调整。

山东省2016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调整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本文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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