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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6-11-01 16:24 来源:千华网 浏览:431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11月01日讯,今日起,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开始,新参保和续保的居民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缴费,社区工作人员到市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时间截至12月15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市本级预计将有43万余人需要进行续保。

居民参保范围看仔细

此次办理参保对象为新保及续保居民。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包括:具有鞍山学籍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幼儿;在鞍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无用人单位,并持有《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人员随住家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已参加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含低保人员和一、二级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

此次参保人群不同,个人缴费标准不同。

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不按时缴费有等待期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醒市民,社区工作人员到市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时间截至12月15日。此次新参保及续保的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参保和续保的要按时缴费,否则将设三个月的等待期。我市每年1至9月期间办理参保的居民,设三个月待遇等待期。自经办人员将参保居民保费(按照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缴费)缴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第四个月(缴费当月算一整月)才能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止。

已参保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办理续保缴费的,停止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参保享受报销待遇高

参加居民医保将享受一定的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成年人和老年居民为80%、75%、70%,未成年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为85%、80%、7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但报销时,需要扣除起付标准和个人应承担部分(成年人和老年居民起付标准按一、二、三级医院级别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未成年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起付标准按一、二、三级医院级别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统筹基金统一出资购买大病保险,大病起付线1.45万元,报销比例因个人负担水平不同逐步上升,报销额度不封顶。

参加居民医保,门诊看病的相关费用也可以进行报销,但必须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看病才可以报销。低于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

缴费人群缴费标准

普通老年居民200元

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60元

普通成年居民250

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成年居民70元

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未成年居民30元

低保成年、未成年居民免费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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