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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有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2017-03-22 13:25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浏览:245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www.jinanshebao.com)03月22日讯,近期,青海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29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期,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本次政策调整,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为目的,在科学测算基础上对筹资标准和贫困人口大病起付线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与此同时,调整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二是将政府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三是将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付比例不变。

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始终把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作为实施民生工程、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从制度从启动至今,原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连续调整提高了8次,由启动时的120元提到目前的526元,增长了4.4倍。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连续调整提高了11次,由启动时的20元提高到目前的526元,增长了26.3倍。医保筹资标准的逐年提高,有效提升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兑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省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并跟踪了解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的反映,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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