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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规定

2017-05-16 17:30 来源:武汉人社局 浏览:164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www.jinanshebao.com)05月16日讯,近期,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5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新标准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并确定费率档次。就此项工作,记者近日采访了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简要介绍了政策出台背景等有关情况,以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相关政策。

问: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背景

答:当前,我国经济的下行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前期,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省人社和财政部门文件精神,近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时出台了我市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和措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基本情况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05年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工伤保险制度已覆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工伤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6万余户,参保职工270万人。

问: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主要内容

答: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依据当时国民经济行业和分类,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分别执行0.5%、1%、2%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这一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基本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较好发挥了工伤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但总体看,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三档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各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从国际上看,各国工伤保险制度越成熟,基础数据越完备,行业风险类别的划分就越细致。

在总体费率水平降低的基础上,此次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

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二是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在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三是实行了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问:如何核定参保单位的费率

答:一是要确定参保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是要核定参保单位的费率档次。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类别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并确定缴费费率,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规定的费率档次中,按与原费率就低就近的费率档次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如,某参保单位现行缴费费率为0.5%,如按新标准确定其行业类别为二类,则在二类行业费率档次上浮第二档0.6%、上浮第一档0.48%、行业基准费率0.4%、下浮第一档0.32%、下浮第二档0.2%中,按就低就近的原则,确定该单位新费率为0.48%。

又如:某参保单位现行缴费费率为0.5%,如按新标准确定其行业类别为三类,则在三类行业费率档次上浮第二档1.05%、上浮第一档0.84%、基准费率0.7%、下浮第一档0.56%、下浮第二档0.35%中,确定该单位新费率为三类行业基准费率0.7%。

三是要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为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我市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问:降低费率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情况

答:通过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由于行业标准采用了新的标准,与原费率政策的基准费率相比,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预计2016年我市参保单位可减少缴费15600万元左右。

问:费率调整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是否有影响

答:应当明确指出的是,这次调整费率工作是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也不能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待遇,待遇项目不会因降低费率而减少,待遇水平也不会因为费率调整而降低。此次费率调整后,虽然费率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仅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问:申报核定行业分类和费率的材料、程序和时间要求

答:为准确划分单位行业类别、确定单位费率档次,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4月10日,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批文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载明单位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填写《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参保单位签章确认。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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