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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部明确跨地区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2017-06-15 17:10 来源:东方卫报 浏览:200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www.jinanshebao.com)06月15日讯,跨地区就业后,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昨天,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通知,就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新的地方已缴满10年,即可在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

通知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专业基本养老关系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是在2010年1月1日后才转移关系的,按照人社部文件确定领取地。即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不在户籍所在地,在新的地方已缴满10年,在新的地方领取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地,在哪个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的,其关系和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领取手续。

针对关系所在地和户籍地不一样的情况,通知提到,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哪里就在哪里领待遇;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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