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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参保人员可补缴

2017-10-25 16:47 来源:大众网 浏览:279 次

10月25日讯,24日,青岛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王韶伟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企业养老待遇”方面的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王韶伟在访谈中表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在访谈中,一名网友问:若男性职工到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要想办理退休的话,需要如何继续缴纳社保。此人是否还可以在单位继续工作提供劳动吗?还是单位以年满60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

王韶伟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退出工作岗位,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延长缴费。青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青岛市市内三区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在其他区、市的,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另一名网友咨询:我单位女职工武汉人47岁了,在青岛实际投保5年,但2001年时已将外地投的8年保险转入青岛市,请问她50岁时可以在青岛办理养老待遇吧

王韶伟表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或省内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之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采取身份和岗位相结合的办法,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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