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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济南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的通

2016-08-24 16:16 来源:未知 浏览:434 次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1987〕63号关于公布《济南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

《济南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业经市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予以公布,望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增强企业活力,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加并切实搞好社会统筹。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努力,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济南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 保险的调剂职能,克服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 弊端,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驻济中央、部队、省、市、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中的全民固定职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固定职工以及租赁、转让的国营小企业中原有的固定职工,均应参加社会统筹。

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单位,不参加地方统筹。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离退休人员,暂不参加统筹。

第三条 统筹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退职生活费、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肉价补贴、生活补贴(含省财政厅、省劳动局(86)鲁劳薪字55号文规定的补贴和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鲁人老[87]7号文规定的补贴)以及取暖补贴等8项。今后逐步增加统筹项目。暂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按规定列支。

第四条 根据“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比例一年一定,特殊情况经市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及时调整。今年各统筹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固定职工和混岗集体固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百分之二十二点五的比例,缴纳统筹基金

第五条 列入统筹范围的单位,应于六月二十目前预缴月统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周转金。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因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影响留利过多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适当调整企业留利水平。

第八条 统筹基金由市社会统筹机构,按规定比例与 各单位实行全额收缴。各统筹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前,在其开户银行备足应缴纳的统筹基金款项。市统筹机构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在其开户银行划转。存入银行的统筹基金,按银行规定计息,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对逾期不缴统筹金的单位,按日增收未交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列入统筹范围内拒不参加统筹的,由市统筹机构按统筹比例,委托银行全额划拨,并酌情~处罚。滞纳金和罚金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一并纳入统筹基金。

第九条 统筹后的退休费用,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各单位须在每月发放退休费十日前将《领取退休费用申报表》、《离退休人员增减表》,并携带《单位发放退休费用明细表》,报送市统筹机构审核。应拨款数由市统筹机构于审核后三日内委托银行划拨。

第十条 各统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缴纳和领取统筹基金,不得少报漏缴,虚报冒领。违者,依照国家法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健全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统筹基金发生入不敷出时,由市统筹机构同财政部门采取临时借支措施。?

市统筹机构在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开支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条一、二项的,仍按原审批权限审批,报市统筹机构备案;符合三、四项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统筹机构审批。干部退离休,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市统筹机构备案。

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仍按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三条 成立济南市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社会统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规定,确定和调整统筹提取比例,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本试行办法的执行。?

市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统筹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做好统筹基金的上缴提取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试行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县的社会统筹办法。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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