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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探索新政策 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2016-12-06 16:22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浏览:184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www.jinanshebao.com)12月06日讯,日前,一位因公受伤的公务员朋友打来电话,述说他当前遇到的待遇不公:“现在,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都是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可我的公伤医疗等费用,却是按照医保的政策报销,个人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今机关事业单位的医保制度改革了,养老保险制度也改革了,公务员何时才能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其实,朋友所反映的这种情况,是当前许多地方受公伤公务员的普遍心声。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孙兆奇就提出了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

人社部探索新政策 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其实,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和修订中,都考虑到了公务员这一群体的情况,并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在今年7月人社部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客观地说,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不同的公(工)伤保障制度。建国初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当时公务员的公伤、公残、公亡抚恤做出了全面规定。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公务员因公伤亡一直参照其规定执行。而我国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建国初期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一直按其规定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我国绝大多数公务员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公伤医疗费已无法全额报销,只能按照医保政策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

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分别实行不同的公(工)伤保障制度,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待遇标准不一,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由于公伤公务员和工伤职工执行不同的保障《条例》,致使公务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后的补助标准不一,从而引发了社会的议论和对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障内容缺失,公务员权益未得到全面保障。工伤保险对工伤职工全额报销工伤治疗费,而公伤抚恤制度只对达到伤残等级和因公牺牲的人员发放抚恤待遇,不包括公伤医疗待遇。特别是公务员参加了医保制度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另外,公务员公伤抚恤制度中没有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的内容,也不包括职业病治疗费用,因而难以对公务员实施全面的保障。

多头认定鉴定,不利于规范管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工伤认定,规则清晰、标准一致。而目前国家对公务员的公伤认定、鉴定工作没有统一规定,有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有的由人社部门负责,有的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管理造成了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的不统一,导致结果的差异和当事人的相互攀比。

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自2004年以来,我国已有16个省份和8个地市出台办法,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了所有职业人群工伤的统一保障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实现了各类劳动者工伤后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十三五”期间,工伤保险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挑战和更高要求。以全覆盖为目标,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是“十三五”期间工伤保险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而覆盖面大小是衡量这一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目前,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以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实现工伤保险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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