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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13:59 来源:舜网 浏览:335 次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注: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受理市本级参保单位(省属及以上国有企业、市属及以上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项登记业务、跨统筹区域变更登记业务;其它各类用人单位的各项登记业务由其原登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
 
  ◆办理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参保登记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表》(现场打印);
 
  3.单位公章。
 
  二、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盖公章);
 
  3.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名称变更提供)。
 
  三、注销登记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吊销执照证明或原发证机构注、吊销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离休人员接受单位安置意见及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6.《缴费单位减员表》。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咨询电话:6896720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开通网上申报
 
  1.《济南市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
 
  2.《济南市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用户承诺书》一式两份。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工资申报提交);
 
  2.《缴费单位增员表》(增员提交);
 
  3.《劳动合同》或单位调令或缓退材料(增员提交)。
 
  4.《缴费单位减员表》(减员提交);
 
  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相关调动或离职材料(减员提交)。
 
  6.使用单位申报系统客户端申报的提供电子申报文件。
 
  三、暂停社会保险费申报
 
  1.单位申请;
 
  2.在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缴费单位减员表》。
 
  四、恢复社会保险费申报
 
  1.单位申请;
 
  2.在职职工劳动合同;
 
  3.《缴费单位增员表》。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银联卡。
 
  备注:单位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以上业务的,相关材料由单位留存备查;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咨询电话:68967206。
 
  社会保险费补缴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补缴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的:
 
  1.《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定、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稽核的,还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定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稽核意见书。
 
  注:单位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以上业务的,相关材料由单位留存备查。
 
  二、申请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1.单位书面申请;
 
  2.《公示情况说明》、《单位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公示表》;
 
  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单位)》;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
 
  5.劳动合同等表明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应补缴年月的原始财务记账凭证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7.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定、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稽核的,还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稽核意见书。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1.补缴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的,登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操作提交,打印《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自主缴费。
 
  2.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向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后材料齐全的,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缴费;不符合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单位,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补缴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的,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68967205。
 
  社会保障卡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基本信息花名册:姓名、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有效手机号
 
  2.符合制卡标准的电子版照片(相片标准为:358像素(宽)×441像素(高),白色底板,一般相片的文件大小为16K~60KB)。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1.申报。管理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制卡信息及电子照片。
 
  2.审核。经办机构审核制卡信息及电子照片,符合标准的直接进入制卡流程,不符合标准的通过网络告知。
 
  3.领卡。发卡银行通知管理单位领卡;管理单位也可通过网络查询发卡银行主动领卡。
 
  备注: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sfw.jnhrss.jinan.gov.cn:8001/siso/
 
  ◆社保卡挂失、补办参保人持身份证到发卡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首次领卡4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6896722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出:
 
  1.本人办理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提供本人的《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转入:
 
  1.本人办理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参保凭证》、《医疗保险缴费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办理程序
 
  转出:
 
  1.参保人到原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地)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申请转入;
 
  2.转出地接收转入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转入地寄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
 
  转入:
 
  1.参保人持转出地出具的《参保凭证》到转入地申请转入;
 
  2.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寄送《联系函》,接收转出地《信息表》;审核基金无误,办理接续;将办结结果告知参保人或单位经办人。
 
  ◆办理时限:即时受理,45个工作日内基金到账。
 
  ◆咨询电话:68967222。
 
  出具城镇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证明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仅单位申请时提交);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到就近社保大厅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权益记录单》
 
  2.参保人可到就近的社保大厅自助服务终端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68967222。
 
  特殊工种认定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具有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质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申报特殊工种认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个人申请;
 
  3.《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
 
  4.《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书》、《公示证明》;
 
  5.《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核定表》。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会审意见。
 
  ◆咨询电话:68967240。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离退休(职)人员供给,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1.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亲、妻子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5.职工自幼依靠他们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确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死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档案;
 
  2.供养遗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
 
  3.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4.《企业遗属领取遗属困难补助金告知书》《企业遗属及其亲属情况表》。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材料(档案中未记载供养关系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由遗属本人做出承诺)。
 
  2.网上审核。社保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直接核定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3.打印结果。单位网上接收审核结果,打印《济南市企业退休、退职、退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表》。
 
  4.现场复核。单位到社保柜台进行复核,社保柜台综合柜员岗位校验、扫描材料,完成复核。
 
  备注: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sfw.jnhrss.jinan.gov.cn:8001/siso/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公示等环节,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68967240。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终止及死亡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3.《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帐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1.离退休(职)人员亲属将死亡证明原件交管理单位;
 
  2.管理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在离退休人员去世次月的1-16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终止及死亡待遇审核手续;
 
  3.社保经办机构及时终止领取养老金资格,发放死亡待遇。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68967243。
 
  遗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资格终止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遗属死亡。
 
  2.未成年遗属年满16周岁。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遗属死亡: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二)未成年遗属年满16周岁:
 
  1.《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一式两份)。
 
  2.超过16周岁的,还应提供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1.遗属亲属将相关材料交管理单位。
 
  2.管理单位携带材料在遗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次月1-16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资格终止审核手续。
 
  3.社保经办机构及时终止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资格。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68967243。
 
  申请办理职工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各定点医护机构。
 
  ◆办理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的,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有效的诊断证明或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参保人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家属携带材料向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申请表》,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变更的及时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2.定点医护机构初审评估。定点医护机构接到参保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医保执业医师和护士根据《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评估;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3.经办机构复审评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定点医护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安排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复审评估,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办理时限
 
  1.各定点医护机构即时受理参保人提出的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自接收定点医护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咨询电话:68966702。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现金报销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职工,因异地安置、长驻外地、准假外出、异地转诊转院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2.因急诊死亡、生育合并症、意外伤害等原因在本地或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急救车费报销。
 
  ◆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明细清单汇总;
 
  3.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4.住院医嘱单复印件;
 
  5.出入院记录;
 
  6.如有血费,须有化验单;
 
  7.转诊转院的,须有<<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备案表>>。
 
  8.交事故或者第三方责任的,应该有加盖公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加盖公章的保险公司或法院的判决书、协议书。
 
  9.急诊费用需要报销的,还需提供急诊病历。
 
  10.意外伤害,需提供<<意外伤害申请表>>。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时限:即时受理,50个工作日内资金到账。
 
  ◆咨询电话:68967250。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住院就医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已办理长期驻外、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在职或退休职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
 
  2.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异地备案人员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单》传真件。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一)省内异地就医
 
  1.电话备案。省内异地就医的,入院前需拨打济南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服务处电话0531-68967251、68967256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信息:(1)参保人姓名;(2)身份证号码;(3)所住医院名称;(4)入院时间;(5)所患疾病名称。
 
  2.上传信息。符合办理条件的,由济南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服务处工作人员即时上传省内异地就医管理平台。
 
  3.住院结算。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入院及出院结算手续。
 
  (二)跨省异地就医
 
  1.备案。异地转诊的参保人,需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并由开具医院上传表格至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2.住院结算。异地安置、长驻外地、异地转诊转外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在跨省异地可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入院及出院结算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68967256。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大学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各县区医保办;
 
  其他居民: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
 
  1.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2.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儿童);
 
  3.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
 
  4.取得了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本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及少年儿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户主页、索引页、参保人个人页),新生儿参保还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
 
  2.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1张;
 
  3.《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4.低保、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符合参保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办理参保时需填写《未在异地参加医保承诺书》。
 
  ◆办理程序
 
  一、参保
 
  1、驻济高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汇总参保材料,统一到市社保局参保;
 
  2、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汇总参保材料,统一到所属县区医保办参保;
 
  3、在农村居住的居民,由户籍地村(居)汇总参保材料,统一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4、在城镇居住的居民,应携带参保必备材料到户籍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8岁以下少年儿童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5、本市户籍新生儿落户后,应由监护人携带参保必备材料到新生儿户口所属县区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6、符合参保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新生儿及少年儿童,由参保人本保或其监护人应携带参保必备材料到居住证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费
 
  参保手续办理完毕,参保人或参保机构应持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合作银行缴纳当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注:当年9月之前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应在9月1日到12月31日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内需继续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
 
  三、其他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符合《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免缴费人员,每年参保期内需由参保人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相应证件和参保材料到参保机构申请办理免缴费认定手续。如未在缴费期内办理,则无法享受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免缴费认定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收取材料后到所在县区医保办统一办理。
 
  驻济高校大学生免缴费认定手续,由所在学校收取材料后到市社保局居民医保处统一办理。
 
  ◆办理时限
 
  居民医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正常工作日内均可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新生儿可在落户后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后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12333、68967263;各区县医保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
 
  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现金报销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驻济高校大学生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2.大学生参保人假期、休学、外地实习期间及异地转诊转院时在异地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
 
  3.大学生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急症、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住院费用;
 
  4.参保大学生门诊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5.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无法系统结算的医疗费用。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住院病历或门、急诊病历原件;
 
  3.住院或门、急诊发票原件(加盖急诊章);
 
  4.费用明细清单;
 
  5.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代办人身份证等;
 
  6.转诊转院需提供异地转诊备案表(相关科室及医院签字盖章);
 
  7.意外伤害、涉及第三方责任等特殊情况发生费用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学校公章);
 
  8.政策规定的特殊药品,须提供《特药申请及评估表》。
 
  ◆办理程序
 
  驻济高校医保工作人员将汇总的报销必备材料送至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处业务窗口,根据政策规定审核无误后,通过协议合作银行进行费用拨付
 
  ◆办理时限
 
  对报销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审核结算完毕后,45个工作日内费用发放到位。
 
  ◆咨询电话:68967260。
 
  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停保、销卡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各用人单位(公司)、市人社局或社保局官网、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毕业大学生因在本市或外地就业需要,经社保机构确认,须办理停保或销卡业务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公司)办理: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2.网上办理:须提供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卡号及本人手机号码;
 
  3.电话办理:须提供身份证号码(限在济参保,毕业后回原籍的大学生);
 
  4.窗口办理:参保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代办须再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公司)办理:专职工作人员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通过“居民停保”模块录入身份信息后,进行居民停保减员操作,停保申报成功后即可进行职工增员申报,原居民医保卡自动转为职工医保卡继续使用。
 
  2.网上办理:登陆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jnhrss.jinan.gov.cn/),进入“快捷入口”版块,或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http://jnsi.jnhrss.jinan.gov.cn/),进入“快速通道”版块,自行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当正确输入身份证号和社保卡卡号后通过绑定手机号码校验成功后,即可将社保卡在本地卡管和省卡管的信息同时注销。
 
  3.电话办理:毕业后去外地就业的大学生,经当地社保机构确认,确需办理济南市居民医保销卡业务的,由本人拨打0531-68967260,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后为其办理销卡业务。
 
  4.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公司)没有网上申报系统,无法网上办理的,可通过窗口办理途径办理停保销卡业务。大学生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58、59号窗口,现场办理停保、销卡业务。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当即办理。
 
  ◆咨询电话:12333、68967260;各区县医保办电话。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1.申请门规待遇: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规服务窗口。
 
  2.变更门规定点医疗机构:各门规定点医疗机构门规服务窗口。
 
  3.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参保人所患疾病符合《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病种范围的,可申请门规待遇。
 
  2.门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
 
  3.参保人在其异地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规医疗费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办理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一)参保人自行申报
 
  1.申请“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以下简称3种传染性病种)的参保人,可自行向市传染病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
 
  ——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检查检验材料;
 
  ——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增加病种者)。
 
  2.申请“精神病”的参保人,可自行向省精神卫生中心或市精神卫生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
 
  ——加盖红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诊断证明。
 
  3.申请“恶性肿瘤的治疗”、“血友病”、“多发性硬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种门规病种待遇的“特药”患者,向“特药”定点医院医保部门提交门规病种申请材料:
 
  ——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济南市基本医保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
 
  ——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案室红章)或诊断证明(在院患者)。
 
  向市社保局医保门规病种管理服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济南市基本医保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
 
  ——医院医保部门审核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首次申请者);
 
  ——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增加病种者)。
 
  (二)参保人通过所属单位申报
 
  在职职工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所属申报单位为其所在用人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所属申报单位为其档案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所属申报单位为各区医保办。
 
  1.参保人向所属单位递交以下材料: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首次申请者);
 
  ——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增加病种者);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一式2份。
 
  2.不具备门规网上申报条件的所属单位应向医保门规病种管理服务处门规申报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1份(盖公章);
 
  ——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电子报盘。
 
  3.异地户籍的在职参保人申报门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以下简称3种门规大病),所属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参保人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交非挂靠并正常享受待遇证明、劳动合同、参保人身份证、首次确诊的住院病历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所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
 
  ——首次确诊的住院病历等材料。
 
  二、变更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处于挂失期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2.参保人本人门规医疗证。
 
  三、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现金报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异地门规医疗费用现金报销需提供:参保人的18位身份证号码、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及检查检验结果单(可提供复印件)。
 
  2.在职转退休期间门规医疗费用现金报销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办理程序
 
  一、门规待遇申请办理程序
 
  1.受理。
 
  (1)门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或所属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或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2)对申请“恶性肿瘤的治疗”、“血友病”、“多发性硬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种门规病种待遇的特药病人,在向“特药”定点医院医保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认后,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市社保局医保门规病种管理服务处办理病种申请。
 
  (3)对申请3种门规大病的外地户籍参保人,门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关于规范外地户籍人员申报门规医疗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门规鉴定医疗机构和时间,并发放查体通知。
 
  (4)对申请3种传染性病种的参保人,由市传染病医院负责受理。
 
  (5)对申请“精神病”病种的参保人,由省精神卫生中心或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受理。
 
  2.公布结果。
 
  通过门规鉴定的人员名单定期在济南社保局网站予以公布(申请3种传染性疾病的由市传染病医院负责通知申请人)。同时,对预留手机号码的申请人员及时推送鉴定结果提醒短信。
 
  3.发放门规证。
 
  (1)特药病人申请通过的门规病种当日内办理领证(盖章)手续。
 
  (2)申请3类传染性病种的,由市传染病医院负责为申请人办理领取《门规医疗证》(增加病种者加盖病种章)及返还病历材料等事宜。
 
  (3)申请“精神病”的参保人,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申请人一寸彩照一张(增加病种者携带其原门规证),到门规领证窗口领取《门规医疗证》(增加病种者加盖病种章)。
 
  (4)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的,Ⅰ类病种的病历资料由单位经办人到门规领证窗口领取;Ⅱ、Ⅲ类病种由单位经办人到门规鉴定医疗机构领取病历资料,由后者开具《门规病种鉴定病历材料返还证明》;单位经办人携带《门规病种鉴定病历材料返还证明》、申请人1寸彩照1张(增加病种者携带其原门规证),到门规领证窗口领取《门规医疗证》(增加病种者加盖病种章)。
 
  二、变更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在规定的变更期内,持本人人社会保障卡及门规医疗证,社会保障卡处于挂失期的参保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现金报销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在职人员和未转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提交材料;自由职业者以及已转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档案管理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参保人也可自行提交材料。
 
  2.审核结算。市社保局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结算,并将报销的费用拨付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区。
 
  ◆办理时限
 
  1.办理时间
 
  门规申报窗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全天。
 
  市传染病医院:每月前两个星期的周五上午8:00~11:30,法定节假日休息。
 
  省精神卫生中心或市精神卫生中心:周二至周四上午8:30~11:00,法定节假日休息。
 
  每年12月中下旬至次年1月底为门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期(具体见当年度通知)。
 
  2.办理时限
 
  Ⅰ类门规病种申请办理时限为自查体之日起10日内办结;其余门规病种申请办理时限为自查体之日起45日内办结。
 
  变更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变更期内即时办理。
 
  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
 
  门规申报:68967271;
 
  门规发证:68967272;
 
  现金报销:68967275;
 
  门诊综合业务:68967270,68967273。
 
  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窗口。
 
  ◆办理条件
 
  1.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已签约的参保人,需变更下一医疗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
 
  2.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已办理医保异地长期备案手续的,可申请异地门诊定点备案(注销备案)。
 
  3.参保人在其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可申请办理现金报销。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处于挂失期的参保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异地门诊定点备案(注销备案),需提供《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门诊就医备案/注销表》。
 
  3.申请异地门诊医疗费现金报销,需提供参保人的18位身份证号码、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及检查检验结果单(可提供复印件)。异地备案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发生时限为上一医疗年度内。
 
  4.在职转退休期间暂缓支付的医疗费用现金报销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在职转退休期间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发生时限为本医疗年度及上一医疗年度内。(在职转退休期间,参保人看病仍需持社保卡按普通门诊统筹结算,发票页面医保类型显示“职工普通门诊统筹”。)
 
  ◆办理程序
 
  一、变更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异地门诊定点备案(注销备案)
 
  申请人填写《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门诊就医备案/注销表》,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三、门诊医疗费现金报销
 
  1.提交材料。在职人员和未转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所在用人单位、个体灵活从业人员可由各区医保办、已转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档案管理的街道(镇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材料。参保人也可自行提交材料。
 
  2.审核结算。市社保局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结算,并将报销的费用拨付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区。
 
  ◆办理时限
 
  1.每年12月中下旬至次年1月底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期(具体见当年度通知);变更期内即时办理。
 
  2.申请异地门诊定点备案(注销备案)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3.门诊医疗费现金报销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
 
  现金报销:68967275;
 
  门诊综合业务:68967270,68967273。
 
  市属离休人员医疗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市属及代管单位中需变更次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离休人员。
 
  2.异地安置的市属及代管单位离休人员,年度医疗费总额超出个人医疗账户金。
 
  3.市属及代管单位确认并报送的离休人员,符合发放个人账户金条件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理市属离休人员变更年度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市属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
 
  2.办理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现金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门诊医疗费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处方或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检查检验单(原件或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检查检验单(复印件);
 
  ——住院医嘱单(复印件);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
 
  ——转诊治疗的,需电话备案。
 
  ◆办理程序
 
  一、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1.军休离休优抚结算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离休人员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及家属提交的《市属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对提交表单进行审核。
 
  2.对填报表单符合要求的,填写《市属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表》进行登记;对填报表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更正事项,规定时间内可再报。
 
  二、离休人员医疗费现金报销
 
  1.提交材料。军休离休优抚结算窗口接收异地安置离休人员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及家属提交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2.审核结算。市社保局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结算,并将报销的费用拨付离休人员个人账户存折。
 
  三、离休人员个人账户金发放
 
  医保门规病种管理服务处查询、核准离休人员基本信息后,将年度个人账户金拨付至离休人员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
 
  1.每年12月办理市属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期内即时办结,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自下一医疗年度生效。
 
  2.市属离休任亚UN医疗费现金报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3.市属离休人员个人账户金自市财政部门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
 
  ◆咨询电话:68967276。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4.男职工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男职工配偶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医疗费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已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待遇。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生育报销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关系在省外管理,但无生育证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4.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5.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6.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出院记录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二)引、流产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未生育者须提供《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的,须持结婚证原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3.医疗费收据原件;
 
  4.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如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三)计划生育手术所需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如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所需材料
 
  1.男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3.《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关系在省外管理,但无生育证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
 
  5.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6.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6个月以上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还需要提交户口本原件。
 
  ◆办理程序
 
  1.待遇申报
 
  除市中区、章丘区、平阴县、商河县,其他区、县及市属以上参保单位均在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大厅生育报销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定额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2.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材料审核。有生育并发症费用需要由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待遇领取
 
  经审核后,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并已打印结算单的,直接通过职工社会保障卡(职工医疗保障卡)按月发放。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咨询电话:68967282
 
  689672836896728568967286。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符合各项工伤待遇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医疗、康复费现金报销: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门诊和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④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出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表》,⑤2017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并进行康复的,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确认通知书》,⑥特殊情况就医的,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备案表》,⑦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材料。
 
  2.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现金报销: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工伤住院病历首页。
 
  3.申领工伤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发票。
 
  4.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
 
  ②公务员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未享受优抚保障待遇证明。
 
  5.申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申领伤残辅助器具费: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③定点机构配置发票。
 
  7.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
 
  8.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9.申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①《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或《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②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③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生活来源和工亡职工兄弟姊妹情况,以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情况证明,④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索引页、本人所在页复印件,⑤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⑥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证明,⑦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1.待遇申报。参保单位每月1-5日将申报待遇需提交的材料交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同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户。
 
  2.待遇审核。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和流程进行审核。
 
  3.待遇拨付。对审核通过的待遇,由基金管理处直接拨付职工社保卡金融区,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拨付单位指定账户。
 
  ◆办理时限
 
  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咨询电话
 
  市直:68967281
 
  槐荫区:87123197天桥区:85867590
 
  历下区:86982946市中区:82078633
 
  历城区:88115042高新区:88785761
 
  长清区:87221462章丘区:83219723
 
  济阳县:84238915商河县:84880102
 
  平阴县:87890732。
 
  申领失业保险金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济南市户籍人员(含非济南市户籍、但自愿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身份证(非济南户籍的还需提交居住证)。
 
  二、外地户籍人员:
 
  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户籍)》(一式两份,市社保局网站下载);
 
  3.身份证。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一、济南市户籍人员(含非济南市户籍、但自愿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1)社保减员。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减员手续。
 
  (2)网上申报。用人单位60天内进行失业保险待遇申报。
 
  (3)打印表格。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济南市户口,一式两份,单位盖章,失业人员本人贴上照片、签字),交给失业人员本人。
 
  (4)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户口(居住证)所在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5)待遇发放。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户口(居住证)所在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金于每月的25日前发放到位。
 
  二、外地户籍人员:
 
  1.到户籍地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1)社保减员。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减员手续。
 
  (2)现场申报。由失业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审核后打印《介绍信》。
 
  (3)申领。失业人员持《介绍信》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到户籍地后找到工作单位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1)社保减员。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减员手续。
 
  (2)开具证明。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带回户籍地交社保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68967267、68966712、68966718。
 
  失业人员生育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各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生育补助金
 
  1.《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
 
  2.住院病历、医嘱单、住院结算收据、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清单;
 
  3.结婚证;
 
  4.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5.失业人员的身份证。
 
  二、申领丧葬费、抚恤金
 
  1.死亡失业人员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
 
  2.领取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3.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殡葬证;
 
  4.领取人身份证明、户口本。
 
  三、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1.培训合格证书;
 
  2.培训机构出具的费用发票。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或亲属,携带申报材料到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办理有关手续,审验合格后发放到位。
 
  ◆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咨询电话:
 
  68967267、68966712、68966718。
 
  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服务指南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
 
  ◆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申报时为企业在职职工(缴纳五险)。
 
  注:第2条所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工、农、中、建、齐鲁银行任一银行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备注:表格资料下载网址: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服务大厅---个人办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窗口填写并提交申报内容。
 
  2.网上申报无法提交的,携带申报材料到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大厅现场申报。
 
  ◆办理时限:网上审核,现场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66605964;
 
  市社保局:68967267、68966712、68966718。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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