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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营利性民校教师养老保险调整

2016-11-08 14:35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302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11月08日讯,今年,聊城市政协委员潘鸿海等8人提交了《关于尽快落实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建议》。对此,市人社局答复称,经规定程序认定学校办学性质和教师资格后,凡符合条件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教师可自愿选择改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潘鸿海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说,2013年后,聊城民办学校教师再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降低了民办学校教师的职位认可度和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山东省非营利性民校教师养老保险调整

2015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2015年已在青岛、潍坊、德州三市率先启动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省启动开展,提出八项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参保原则和办法。

8位政协委员建议,尽快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解聊城民办学校和教师所盼所需。聊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学校审批市级或县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原来或在近两年政策强制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自愿选择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缴费比例、财政承担和发放办法等和公办学校教师相同,财政解决原学校承担部分,减轻学校和家长负担。实现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彻底实现工作年限、保险缴费年限等互认和转接。

对此,市人社局答复称,关于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省政府《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市人社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研究,已制定出初步落实方案,正在与财政、教育等部门沟通,争取尽快出台试点文件,并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同步开展试点。

关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教师可自愿选择改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问题。经规定程序认定学校办学性质和教师资格后,凡符合条件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教师可自愿选择改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关于缴费等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按照省试点精神,对参保教师缴费基数,将由有关部门重新核定,达到和公办学校教师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对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均和公办学校教师执行同一办法;对财政补助,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做好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缴费给予补助的有关工作。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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